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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营经济立法 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时代主人》编辑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0

  纵观世界,民营经济可以说是各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就国内而言,浙江的民营经济蜚声全国,使其由工业弱省一跃成为工业强省;江苏、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营经济占据了半壁江山,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实践证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笔者拟就个体的、私营的民营经济为研究对象,就加快民营经济立法,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进行探讨。

  一、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和现实选择

  其一,民间投资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要动力。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已成为全社会投资的主体,其增幅高于国有、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的增幅。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产业基地和产业群体的建立、城市经营和旧城改造、就业安置和失业消化最主要的拉动力。

  其二,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贡献大。欧共体经济作为世界经济一极,其经济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且相当发达。我国每年新增GDP中,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了70%。哪个省市的市场经济发达、哪个省市的民营企业多、哪个省市的GDP就高。

  其三,民营经济对科技进步贡献大。各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经验表明,创新的主要来源在于小企业,因为创新靠发挥个人的创造力。在北京,民营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该市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为加快民营科技的发展,2000年北京就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条例》。

  其四,民营经济对解决就业贡献大。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安置农民工上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安置的。而广州从上世纪90年代起,私营企业以年均增长33.26%的高速发展,仅今年前三季度新增的私营企业就解决了八万多人就业。

  其五,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发展空间很大。我省民营经济从总体上说,经济总量不足、规模不大,比重偏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够大,与东部沿海发达的民营经济相比相差较大,与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省共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62.8万户,注册资本金373.7亿元,从业人员220万人,个私经济占全省GDP的比重仅为15.6%,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17.3%。这同时也表明,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很大,发展潜力很大。只有加速发展我省的民营经济,才能加快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步伐。

  二、民营经济发展先天不足,后天不济,急需法律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致力于建立公有制形式的国民经济。一直以来,国有经济在呵护中得到长足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则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江浙一带,这些年来才得到比较大的发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营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难。投资高的领域和行业几乎均由国营资本独揽,甚至一些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行业,民间投资也禁入。据报载,即使在开放程度较高的东莞市,国有企业准入的80多个领域中,外企可进入的60个,而民企却只能进入40个领域。目前,国家正在梳理全国大约120多个禁止或限制民间资本投资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可见民营经济入“市”之难。

  二是民营经济融资难。一直以来,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有贴息,而民营企业根本没有。多年来,国有企业有政策性担保、有同业担保、有系统企业担保,担保途径很多,贷款比较容易。目前,公务员也可享受信誉贷款。而由于担保机制不活、诚信制度尚待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难。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租的门槛更高,一些企业家采取合理不合法的融资而致锒铛入狱,造成企业困境和个人悲剧。民营经济不能借鸡下蛋,要发展可谓举步维艰。

  三是民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难。包括证照发放、土地使用等行政审批程序更复杂事项也更多、赋税不公、出口退税难、无权获得配额商品的经营权等。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明确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又如,国有企业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运输、旅游、公益事业、卫生、农业开发等行业都有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却享受不到。

  四是民营经济权益保障差。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商业秘密的安全、舆论和名誉安全、知识产权的安全、人身安全等,法律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和保障措施。民营企业的隐性负担较重,往往要为社会公众、甚至部门付出更大的经济利益。

  三、加快民营经济的地方立法,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建议

  要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消除阻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必须加快民营经济的立法。前不久,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该决定放开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诸多政策,可以相信,随着宪法的修改和党的上述政策的法律化,民营经济将加速发展,我省着手研究制定民营经济立法正顺时应势。为民营经济立法,其宗旨就是要革除限制民营企业发展,妨碍民营企业做强做大的一切歧视性做法,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为此,特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制定一部《江西省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办法》之类的地方法规。细化《民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并总结、借签省内外发展民营经济的成功经验,使其适用于我省个体、私营经济,也即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项立法,可以先粗后细,先试行,打响我省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和大发展的品牌。

  (二)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方式。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作为和国企一样平等的投资主体和独立的经济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国有和集体资本淡出的行业和企业,推动民营资本采取购买、控(参)股、兼并、联合、重组,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一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民营经济成为新形式下股份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三)明确规定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机会均等。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凡是允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进入的经营领域,都应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和经营,使民营资本能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地介入能源、交通、供水、供电、教育、体育、卫生、城市建设、文化娱乐及其他产业,切实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开绿灯。

  (四)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一样,投融资同等对待、税费同样公平、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无差别对待。并取消在注册资本、冠名等方面的限制。

  (五)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的权益保障。以保护民营经济的产权和财产权为重点,规定民营经济的产权独立,享有投资收益权、自由流转权,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民营经济的业主人身保护,切实做到安商、护商。

  2001年12月12日,在中国正式加入WTO的次日,上海市政府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性意见》,并狠抓落实。如今上海和浙江一样已成为全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区。

  环境也是生产力,法制环境则是最具吸引力的生产力。拙作以管窥之见,期望我省民营经济立法早筹划、早出台。(作者:廖培元 何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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