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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甫:在《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上的讲话(摘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时代主人》编辑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0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全文甫

  刚才听了12位陈述人的19人次的发言,又听了3位旁听人的发言,很受启发。一是感觉今天的听证会很不错,大家发言踊跃,重点突出,观点明确。不同观点争论激烈,这符合听证会的要求。二是感到我们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一定要端正立法思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到立法活动中来,立法才能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支持、欢迎,很多问题才能更好地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就开始正式实施了,全国这么大,法定处罚幅度比较宽,各省的情况不一样,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23条里有明文规定,要求各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具体的执行标准。根据这个规定,省人大内司委和省公安厅交警部门,一起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草拟了这个法规草案。这个法规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到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处罚的效果如何,也关系到我们江西的老百姓能不能承受得了。由于这个法规草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去年招投标实施办法举行了第一次立法听证会的基础上,第二次运用立法听证会这个方法,来听取社会各界对一些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以便更好地修改,使这个法规能够在执法当中行得通。

  从发言总体上来看,一是对于要制定这个处罚标准,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都认为是必要的;二是处罚标准是有依据的,不仅法律上有依据,而且有国务院的实施办法为依据,大家都认为依据是充分的。同时,大家对草案的一些条款和重要的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建议。我归纳了一下,有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一些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处罚偏轻,如行人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等等。这些行为对交通安全危害较大,但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有的同志则认为,有不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不高而造成的。其中有些个人行为只是对自身的人身安全有影响,这本来是可以通过教育达到效果的,不应该处罚。还有一种看法认为,不管处罚标准是高或是低,立法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大多数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特别要顾及到城镇弱势群体、贫困群体的处罚尺度。如何确定处罚标准,这是今天大家争论的主要焦点。

  二、关于设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问题。对200元以下的处罚规定基本上观点是一致的,而对200元以上罚款设定了幅度,是高了还是低了,大家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有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具体,法律已经比较具体了,不应再设定罚款幅度,以防止滋生执法腐败、以权谋私;另一种意见认为,为了适应对危害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设定罚款幅度,应该让执法人根据情节不同施以不同的处罚,体现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这样可以起到警戒作用。应当说,设定罚款幅度是有利有弊的,利在可以对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施以轻重不同的处罚,弊在自由裁量权不加以控制的确容易引起腐败和其他乱执法的问题。所以,我们将根据大家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各个条款的幅度,再认真权衡利弊,尽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来保证执法公正、客观。

  三、关于机动车辆超载超限的处罚问题。机动车辆超载超限严重地影响到当前交通安全,严重地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6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反机动车辆超载超限统一行动,社会影响很大。但同时货运行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停运现象。货运量下降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比如说北方的煤,南方的菜、果等农副产品流通不畅,运不出去,让它坏让它烂,这些问题伤农呀!一旦运出去了价格又要提高,这样老百姓又吃亏了。刚才大家反映超载超限问题比较多,有大吨小标的问题、出厂后自重比原来规定的重量要多的问题、车辆改装的问题、乱收费的问题、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还有过桥过路费的问题。机动车超载超限现象产生的原因确实比较复杂,那么要不要整顿呢?要不要由法律进行规定呢?如果我们只是罚而不是从其它方面来综合整顿,那还是不够的,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整治。据我所知,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此外,对机动车的超载超限运输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存在不同意见。原因在于运输单位对车辆管理的情况较为复杂,有不少是对车辆进行松散式管理,有的是挂靠在运输单位的车违规超载超限。有的同志提出,处罚标准对于货运和客运应当区别对待。这些问题的确值得进一步探讨。

  此外,大家还对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看法,诸如法规草案题目是罚款标准规定,通篇内容也都是罚款,但对执法人员违法如何处罚没有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已作规定,我们这个法规草案是否有必要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法规草案仅仅是对通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机动车管理、事故处理等都未作规定,这样就难免有它的局限性。因此,对这个法规的题目或者规范内容要否调整?如何调整?有的同志认为,先按这个法规草案来做,从简到繁、从易到难,这样便于执行。再比如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如何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如何使教育和罚款结合得更好?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问题,残疾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如何处罚?有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界定,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何为醉酒?如何鉴定?等等,都有待今后修改法规草案时认真研究。

  总的来看,今天大家敢于提问题,发表不同意见,事先都作了认真的准备。大家提出的这些意见,为我们修改法规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对大家提出的意见,我们在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中将会认真研究。有的会吸收修改,有的今天统一不了的意见,我们还将举行专门的专家论证会。另外,这次立法听证会还是一次很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群众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道路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地方法规,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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