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锦集 图片新闻 视频锦集 网站群预览 ·旧版回顾·中文繁體 ·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中心|人大简介|地方性法规|领导讲话|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人事任免|人大知识|代表之窗|工作研究|常委会会刊|他山之石
相关链接
人大知识
市县人大之窗
时代主人
环保赣江行
人大信箱
热门点击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人大信息网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 文章正文
打印此文【字体:
求同存异 愿湖光水影永盎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4
           ——《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立法侧记

  南昌,自古就有“襟三江而带五湖”之美誉。“城在湖中,湖在城中”的独特景致,使其尽显江南城市的灵秀之气。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水域面积约达4.92万亩,可谓是一城景色半城湖。

  随着南昌城市建设的发展,蚕食鲸吞、污染破坏湖泊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依法保护城市湖泊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其实,早在南昌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就曾有过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立法动议。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时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仅就青山湖的保护于1999年单独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是,城市湖泊保护的立法情结,自此便深埋于南昌人民的心中。

  近年来,南昌以“建设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为目标,充分依托河丰湖沛的自然优势,以水为纲,依水建市,勾勒出“一江两河八湖”的发展蓝图。在对八湖的整治开发中,确定了“环湖一条路,沿路一片绿,依湖一片景,连湖活水系,靠湖聚财富”的开发理念。一个个昔日的“臭水塘”、“龙须沟”被相继开发改造成了各具特色的主题公园。南昌人越来越注重临水而居,择水而憩。在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如何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发城市湖泊资源,如何更好地协调城市湖泊保护与城市发展需求的关系,如何使更多的城市湖泊成为点缀南昌的璀璨明珠……这些问题都再一次勾起了南昌人城市湖泊保护的立法情结。
  
  立法过程  问计于专家  听计于民

  2004年:南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积极开展相关调研活动为立法作准备。2005年:《南昌市城市湖泊管理条例》列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4月28日,《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南昌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一审后,市人大与市政府专门就执法主体问题进行了沟通。9月29日,《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南昌日报》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11月17日,《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在红谷滩会展中心举行。12月30日,《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昌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条例》经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南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农委、法制委,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南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多次召开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湖泊管理单位、有关专家、普通市民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反复征求意见和建议,字斟句酌、数易其稿。其间,涉及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可谓历来少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等方式更是无所不用。从2004年至2006年,两级人大常委会,历时两年多,终于促成了《条例》的出台。

  立法瓶颈  体制缺陷  个性迥异

  城市湖泊保护,从动议到立项,为什么会跨越南昌市两届人大常委会?从提请到通过,为什么又间隔了4次常委会会议?症结在哪呢?

  管理体制的分割,削弱了城市湖泊保护的力度。目前,南昌市尚未实行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水资源进行管理;环保部门主要对水污染进行管理;建设部门主要对城市给、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可城市湖泊的保护需要从水资源、水污染、建设规划、排水管网等诸多方面统筹考虑,多管齐下。现有的管理体制往往使得有关部门“各自为政”,责任的主体模糊不清。

  现实情况的差异,增加了城市湖泊保护的难度。南昌市的城市湖泊星罗棋布,每个湖泊的现状并不完全相似。权属上,既有国家所有的,也有集体所有的。管理体制上,有的是行政部门管理,有的是基层政府或群众自治性组织管理。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单位则更是千差万别。各湖泊的功能,历来也各有特性。针对这些现实差异,立法中要规范出普遍适用的具体措施,并非易事。

  立法内容  求同存异  保护优先

  《条例》在修改中,逐渐明确了“尊重历史、着眼现实”的立法思路。法规的名称由立项时的《南昌市城市湖泊管理条例》改为了《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并在第三条明确了“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

  经过协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湖泊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条例》对城市湖泊的现有管理体制予以认可。不争议,求同存异,为的是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和加强南昌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具体措施中,《条例》突出了规划的“龙头”地位,因为规划是保护的基础和依据,有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湖泊的开发利用将不再各行其是。《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后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便以城市湖泊保护规划为依据,分别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湖泊的管理单位及有关相对人的义务。

  此外,围绕城市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还从湖泊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今年5月1日,《条例》将正式实施,其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供稿:雷明霞 耿承军)
相关文章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Copyright © 2007 JXR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赣ICP备05009247号
    投稿信箱:rd_bgt@jiangx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