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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甫:在省立法研究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暨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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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8 |
(2006年6月19日)
同志们:
经过一天时间的研讨交流,省立法研究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暨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就要结束了。在会上,常务副会长朱开杨同志作了工作报告,报告对立法研究会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就今后的工作重点提出了四点打算,讲得都很好,我完全赞同。另外,大家围绕如何改善立法研究会的工作、加强我省立法理论研究发表了不少有见地、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将组织人员做好对意见的研究整理和吸纳工作。会议还评选出了一批优秀论文,在此,我向获奖的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下面我就立法的理念、理论和实践问题谈些看法,与大家一起交流。
第一,关于立法理念问题。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历来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对我们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强调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重要调节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和谐社会是个法治社会,只有法律和谐才会有社会和谐,法律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源头性要素。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实现法律和谐的基础,没有公平正义的目标牵引,我们的法就会失去灵魂,就可能失去甚至背离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因此,我们不能把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工具,而要认识到法律更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精神。
对利益进行调整是立法活动的重要内容。立法的过程,往往也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过程。立法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很多都是对利益关系安排的结果。因此,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社会正义能否得到维护,社会正气能否得到弘扬,与我们立法工作者能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肩负起自己的使命紧密相连。我们只有心系公平、胸怀正义,才能不负社会的重托、公众的期望。地方立法的精髓,在于将本地区民众的意志上升为公共意志,在本地区内实现公平正义的分配。评判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有多种说法,但其中有这么两条是大家公认的,一是价值标准,应符合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二是民主标准,地方立法必须十分尊重民意,所立的法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总的来讲,立法工作人员和立法理论研究人员要树立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利益和谐的理念。当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其实在本质上是不矛盾的,从长远来看,最公平的制度是矛盾冲突最少的制度,因而也是最有效率的制度,为短期效率而牺牲公平是不理智的。当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还在扩大,社会公平问题引发的冲突正在逐渐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我们更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分配的力度,努力缩小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特别要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二是要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体现利益和谐,通过立法合理配置权力,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我们要科学合理地规范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强调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任何国家和地方,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在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时,我们既要努力避免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情况,也要强调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同时还要注意权利救济程序的完善,坚持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
第二,关于立法理论问题。立法活动要获得成功,离不开立法理论的指导。这些年来,我省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不断加强。省立法研究会成立至今,先后召开了5次规模较大的立法理论研讨会,产生了一批有一定质量的优秀论文,在立法理论研究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省的理论研究对立法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还不多,指引力度还不够大。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中央提出的我国新时期重大战略思想,既为立法理论研究指明了新方向,又赋予了立法理论研究鲜明的时代内涵。因此,立法理论研究人员,一定要在加强个人理论学习,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同时,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准确领会把握它们的精神实质,自觉贯彻到各项研究工作当中,使立法理论研究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目标。
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立法研究要努力拓展新领域,找准研究的新对象。法学研究如果单从法律条文本身进行价值分析和判断,或者仅从西方经典中来探究法律精神,那么法学理论就会陷入脱离实际的泥潭,不利于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法学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立法研究要增强对实践的指引力,就要扎根于深厚的社会土壤,深入到社会发展的历史现象中去。当前,我们既要研究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的共性法律问题,更要研究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个性法规问题。江西这些年的发展令人瞩目,被称为“江西现象”。对“江西现象”的出现,立法有哪些经验值得总结,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完善?有哪些法规应该赶紧立起来,有哪些法规应该及时进行修改或废除?都亟需我们从制度设计上作新的思考。总之,为把我省的“十一五”规划由蓝图变成现实,我省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立法理论研究都有很多工作要做,有不少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和难题需要我们去破解,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攻关。
第三,关于立法实践问题。近几年来,我省的地方立法在保护资源、优化经济环境、促进教育科技发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一批体现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法规相继出台,较好地满足了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协调发展的需要。在“十一五”期间,要适应新的情况,在新的起点上促进和实现江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我们立法工作还要着力在以下方面取得进步:
一是要围绕我省的重大决策开展立法实践。在我省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思想的具体体现。在今后五年时间里,围绕建设“三个江西”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是我省立法实践的方向。首先,江西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地方立法要围绕能牵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安排立法项目,以消除那些长期影响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地方立法还要继续在保护重要生态旅游资源、农林基础资源、矿业特色资源等方面加大立法力度,保证青山常在、碧水长流。第三,为努力营造出一个稳定有序、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地方立法还要在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上多做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保障各种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且,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已经成为需要政府积极作为的重要领域,地方立法要促进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就要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进行必要的规范。
二是要注重立法实践中的制度建设。完善立法程序和制度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在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一方面,或借助立法增设机构,或向部门所属事业或企业单位授权,或擅自设置行政许可、罚款等部门利益倾向的痼疾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重管理,轻责任与义务,重权力的行使,轻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也日渐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靠部门自觉是不现实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立法程序和制度,保障民主立法不断深化才是治本之策。这几年,我们在草案公布、意见征集、公开听证、完善统一审议制度以及开展立法评估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使地方立法过程与民意之间的互动有所好转,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的现代立法精神得到了加强。这是一个进步,今后还要在不断扩大立法的公众视野、激励民众参与、充分体现民意等方面,继续创新,开辟新途径。作为我省的立法机关,省人大常委会准备在总结自己工作、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协调制度、立法程序、立法质量评估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制度规范,从而促进有效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为今后我省立法工作走上规范有序、自我创新、和谐健康发展之路,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三是要加大法学人才资源的整合和研究成果的借鉴力度。我们省几家高校都设有法学院,不少老师是省立法研究会会员,有的还兼任人大法制委委员。另外,在人大及其他单位和部门还活跃着许多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制实践工作者。从总体上看,我省的法学研究还是有一定基础和实力的。只要我们能够对这些法学人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搭建一些新的研究平台,加大吸收借鉴省内外立法研究成果的力度,我省立法研究工作是完全可以出更多成绩的。去年我们和南昌大学联合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一年来,立法研究中心成功申报了5个与地方立法有关的省社科规划研究课题,还承担了起草《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等3个法规草案的任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同志们,时代的发展赋予地方立法广阔的空间,江西的不断崛起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我相信,只要我们真正解放思想、树立崭新的立法理念,以科学的立法理论指导立法工作实践,并且不断地进行总结和创新,我们就一定能够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立法工作的新突破,在服务和促进江西崛起的过程中作出新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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