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康为民辞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辞 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组织决定,我的工作另有安排,特请求辞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我自1986年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任法官职务以来,特别是在我担任院长职务期间,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为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此致
敬礼! 康为民
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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