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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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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人大内司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4 |
——2007年9月18日在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陈发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推动《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进一步改善,根据2007年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条例的执法检查。省人大内司委承办了具体组织工作。
5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检查〈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情况的通知》。6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彭宏松同志主持,副主任孙用和同志作动员讲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胡振鹏同志部署自查工作。在相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8月14日,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劳动保障厅等16个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8月15日至21日,孙用和、万学文副主任分别带队赴萍乡、抚州、九江、景德镇4个设区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到8个县(市、区),实地检查了20多家不同类型的企业,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多次召开了有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基层执法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部分企业职工,考察了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力市场、社保经办机构、一站式服务平台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南昌、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本地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按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执法检查报告。此外,检查组还设立并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对73件群众投诉举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答复了当事人。检查组还发放回收了“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统计”等五个调查表,进行了研究分析。总的来看,这次执法检查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周密、重点突出,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
(一)注重条例的宣传与教育培训,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条例颁布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了全面部署。每年10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宣传活动。各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认真学习条例,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万份,免费为70万农民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从检查情况来看,多数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条例内容较为熟悉,劳动用工比过去相对规范,拖欠工资、收取押金等现象明显减少,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执法人员的规范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注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劳动保障工作合力正在形成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注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政务公开、错案责任追究、首问首接和服务承诺、群众投诉举报、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部门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等制度,形成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体系和联动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三年多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等专项执法检查,推动了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注重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关系进一步改善
省、市、县(区)均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普遍推行了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从2006年起,全省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了政府“民生工程”考核指标。到今年6月底,全省企业在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近140万人,共有近4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7000多户企业签订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职工近40万人。
(四)注重工资保障,拖欠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近年来,省政府出台了多个工资保障方面的文件,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各地普遍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公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在各地得到了比较好的落实。2004年以来,全省共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1万多件,为近60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近10亿元,其中农民工工资7亿多元,基本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三年内完成农民工工资清欠任务,2006年我省被评为“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地区”。
(五)注重社会保险体系完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近年来,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在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的支撑能力逐步增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据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全省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从2003年的994万人次增加到今年6月底的1388万人次,基金征缴总量由2003年的5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99亿元。今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注重劳动力市场整顿,劳动者就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年多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多次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专项整顿,对少数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用人单位乱招乱雇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萍乡市采取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管理模式,为求职者就业提供优质就业服务,有效遏制了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了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2005、2006年我省连续两年荣获“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专项行动先进地区”称号。
(七)注重履职,维权力度逐年增强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认真履职,采取劳动保障执法年审、联合执法检查、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的方式,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还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扣押权,加大执法力度,警示了违规违法企业。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省贯彻实施条例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检查中也发现,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遇到不少困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权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一)有的地方对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劳动保障监察环境还不够宽松
少数地方的领导不能正确处理优化投资环境与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对劳动保障执法设置障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查处。检查中还发现,有些地方仍然把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用工行为不够规范
从这次检查和问卷调查情况来看,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较好,而一些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规避法定义务,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得到全面执行,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
从检查和问卷调查情况来看,有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用人单位任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工资;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不付加班工资;还有一些企业,没有根据企业效益和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职工工资,把最低工资作为工资支付标准。
(四)社会保险扩面难度较大,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率很低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业园区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尽管这几年全省进一步加大了工业园区企业参保工作力度,但园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率仍然很低。企业劳动保障水平低,已经对全省工业园区企业用工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劳动保障监察基础薄弱,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监察力量严重不足。全省有13个县(市、区)没有配备编制,有的县区仅有一名监察员,有的还是兼职,有的设区市本级只配备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二是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从检查来看,大部分地方只有人头经费,专项执法经费不多,部分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必要的办案装备。四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宣传力度不大、执法不严、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切实提高对保护劳动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汲取“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事件”的教训,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发生。要正确处理实施条例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要通过扎实有效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劳动保障意识、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推动全社会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保障全省“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监察执法程序,加强基础工作,切实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要强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要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化”管理,以乡镇街道为基本网络,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的监察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的力度,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要继续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由政府领导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部门联动机制。二是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明年1月1日实施以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将越来越广、任务将越来越重、难度也将越来越大。从目前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人员、编制,还是经费、装备以及执法水平,都严重影响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省政府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机构名称,明确机构规格,落实人员编制,解决经费来源,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用车等作出统一规定。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进人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尽快修改与完善条例
一是修改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相适应的地方。我省条例先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其中的一些条款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亟待修改。二是条例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需要。如,对于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数额不大的,可考虑依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又如,条例对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过轻。三是将一些已经施行又比较成熟的制度、办法纳入到条例之中,形成长效机制。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等。同时,如能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部门年检的重要内容列入条例之中,将更能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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