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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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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4 |
——2007年7月24日在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 严显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安排,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省人大农委具体负责承办。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和实施“一法两条例”、依法行政和完善种子法制体系情况;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及种子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保护种质资源,落实种子贮备制度情况;实施种子产业扶持政策,加快种子产业化发展情况;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情况;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这次执法检查十分重视,及时研究执法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指导和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同时,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英培任组长。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部署执法检查自查工作,朱英培副主任、熊盛文副省长到会并分别讲话。6月11日,召开“一法两条例”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实施“一法两条例”情况的汇报,部署重点检查工作。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6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3个检查组,分赴吉安、宜春、抚州、九江、上饶及其所辖的10个县(市)进行重点检查。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上下联动、协调配合,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做好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使这次执法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现将检查“一法两条例”实施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一法两条例”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坚持把实施“一法两条例”作为新时期依法治种、科技兴农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快种子管理法制化、种子质量标准化、种子生产科学化进程,有效提高了种子质量,规范了种子市场,发展了种子产业,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
“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人大、政府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以及宣传栏、标语等手段,广泛宣传“一法两条例”。同时,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地实际,抓好“一法两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编印学习资料,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意识,使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知法、懂法、守法水平明显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了“一法两条例”的法制体系
根据国办发《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2006〕4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及时制定了实施意见,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执法手段,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省农业厅先后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省林业厅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发证条件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
(三)强化品种审定、搞好引种示范,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品种引进、审定程序和标准,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2000年以来,引种水稻、棉花等农作物品种100个;审定水稻等12种农作物品种404个。引种成功的树种达349种、57个变种,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认定的林木良种50个,通过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4个。切实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重点抓好东乡野生稻原位保护,建设了宜春苎麻种质资源生态园,水稻种质资源库,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弋阳大禾谷、万年贡米、南城麻姑米、吉安蕻菜、广昌白莲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种质资源。2002年以来,省林业厅在全省22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了1.3万公顷的珍稀树种基因库,在13个林木良种基地建立了144.6公顷的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区,收集保存种质资源4.2万余株。
(四)加大投入,严格监管,提升了种子生产能力
2004年以来,省政府共安排634万元救灾种子贮备专项资金,2005年和2006年,共发放救灾种子40多万公斤,帮助8万多灾区农民及时开展生产自救。“十五”期间,国家在我省投资建设了22个种子项目,总投资9654万元(其中地方配套1674万元)。省发改委投资1020万元建设了13条种子加工线,投资150万元建设了省种子检测中心。1999年至2006年,国家共投资16275万元(其中地方配套6075万元)扶持我省国有苗圃、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等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对实施的救灾种子贮备专项资金,农作物种子项目资金,林木种苗建设等资金加强审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使用效益,认真检查验收项目工程,全省种子管理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增强了种子产业发展后劲。
(五)加强检测,全程监控,把好市场准入关
一是建立健全种子质量检测体系。2003年以来,建立了7个设区市种子质量检测分中心,11个设区市种子质检站更新了检验设备,形成了以省质检站为核心,设区市质检站为骨干,辐射全省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网络。二是对种子质量实行生产销售全程监控。严把种子生产、入库、流通等环节质量关。我省连续6年抽查水稻种子质量,样品合格率为98%,企业合格率为95%;连续7年抽查林木种苗质量,苗批合格率达97%,种子样品合格率为100%。三是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至今年5月底,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共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169份,注销12份;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2940份,注销386份。截止2006年底,全省共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2017份,种苗生产面积达10673公项。
(六)严格执法,净化市场,保障用种安全
全省各级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种子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2003年以来,省农业厅共组织种子执法检查8次,查处各类种子违法案件40余起,没收伪劣种子75万公斤,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与此同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十分重视加强对种子市场的日常监管,对群众反映的种子质量投诉案件,认真做好受理查处工作,尤其是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抓好重点督查和通报工作。2003年以来,省林业厅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落实等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种苗案件受理查处制度。2006年,共受理林木种苗案件6起,结案6起。全省各级审判机关认真受理涉农种子案件,妥善化解群体性矛盾、以切实维护受损农户权益为切入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农种子案件12件,已审结9件,其中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2件。
(七)加强指导,积极扶持,加快了种子产业化进程
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对企业从事品种试验、质量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强化培训,引导种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经营计划。并通过在不同区域,不同栽培条件下种植表现,帮助企业掌握品种特性,合理品种布局,分区域投放品种提供科学依据。我省种子产业的集约化、产业化已初具规模,全省杂交水稻80%以上生产用种由六、七家公司供给,80%的种子生产量和制种基地集中在六、七个制种大县,拥有国家种子企业五十强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3家,省级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家。同时,通过发布主导品种,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创建新品种推广摸式等途径,加快新品种的推广和新技术的普及。目前,我省良种覆盖率已达95%以上,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换率达25%,水稻、棉花等农作物种子商品率达95%以上,优质品种率达60%,种子对农业生产贡献份额达到40%以上。
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良种发展战略,增强种子产业发展实力。2000年以来,全省新建林木良种基地17处,总面积1546.9公顷,分布在全省8个设区市的17个县(市、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良种生产供应体系,林木种子产业化发展已初具规模。
(八)强化职能,明确职责,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文件规定,扎实推进农作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绝大多数农作物种子企业已完成或正在实行政企脱钩。全省应该实现政企脱钩的100家国有种子企业,有99家完成政企脱钩,占应脱钩企业的99%;全省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已建立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103个,占应建机构的97.2%。通过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了政府职能,明确了部门职责,完善了管理制度,稳定了管理队伍,理顺了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习、宣传和实施“一法两条例”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学习、宣传、贯彻“一法两条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正确依照法律法规办事。部分种子管理、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少数种子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种苗,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民依法维权意识淡薄,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林木种苗管理体制亟待理顺和完善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中,只有10个设区市设立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只有34个。市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仅有4个,另外7个设区市和所有的县(市、区)尚未设立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三)种子扶持和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一是全省大多数种子管理机构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检测条件简陋,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种子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农作物种子贮备资金投入不足,虽然省本级财政设立了种子贮备专项资金,但规模偏小,全省设区市未启动种子贮备专项资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脆弱。杂交水稻生产环节没有设立种子风险基金,如遇上气候不适,将严重影响种子产量和质量,制种农户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三是各级财政尚未设立良种选育和推广专项资金,种子、种苗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还较为薄弱。
(四)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在种子执法和监管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配合不够,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少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农作物种子档案、标鉴、包装不规范,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等现象。
三、进一步实施好“一法两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一法两条例”力度,增强实施“一法两条例”的自觉性
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一法两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兴赣富民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要进一步采取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一法两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实施“一法两条例”的自觉性,促进依法治种,依法兴种。增强广大农民的知法、懂法和守法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种子的能力。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自律守法、诚信经营。要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一法两条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好典型予以宣传表彰,为种子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进一步深化种子体制改革,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40号、赣府厅发〔2006〕55号文件的要求,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抓好措施落实,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检查,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善后工作。尽快建立专门、稳定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充分发挥林木种苗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指导设区市、县(市、区)逐步成立林木种苗协会,搞好种苗信息服务。加强种子、种苗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种子产业的扶持措施
种子产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一法两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一是确保种子、种苗监管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公益性专项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解决种子、种苗检测体系建设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和手段。二是加快种子贮备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分级贮备制度,增加省级种子贮备规模,尽快启动设区市种子贮备,争取水稻种子贮备数量达到满足10%水稻种植面积的要求。三是将良种选育和推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不断满足农业、林业生产对良种生产能力的需要。四是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良种,参照农业良种补贴标准发放。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要从品种安全、质量安全和市场安全方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市场监管。一是要严格依法执行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杜绝无证制售种子、种苗及假冒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行为,对制售假劣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案件要一查到底,予以曝光。三是种子、种苗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严格依法办事,改变少数地方存在的重事前审批,轻市场监管的状况。四是相关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种苗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行科技兴种,加快种子产业化进程
要加强品种选育、良种良法推广,种质资源保护。大力扶持良种基地建设,提升良种覆盖率。做好新品种审定和试验示范工作。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种业,促进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推进种子、种苗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企业优化重组,守法诚信,做大做强江西种业,提升种子产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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