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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科普工作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8
            ——解读《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收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科普工作是实施科教兴赣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长期性的工作。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2006年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省的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省科普事业虽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同国内先进省(市、自治区)相比,我省科普工作在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场馆设施建设、法制建设及公众科学素质等方面还存在差距,已成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实施科教兴赣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尽快制定促进和规范我省科普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自2003年起,我省就已着手科普条例的立项起草工作。经过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终于在今年 9月21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定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设6章40条,着重从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力量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重点人群科普,科普经费保障,科普场馆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做好重点人群科普工作
  
  为贯彻好“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的方针,条例将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公务员确定为科学素质行动的重点人群,并设专章对这四类人群开展科普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科普。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未成年人科普工作,在未成年人中倡导科学精神,培养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普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心理生理健康、安全避险等知识。同时还对中小学校开展学生科普教育作了规定。二是农民科普。条例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角度,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网络,农业、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帮助、扶持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要求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下乡服务,开展科普活动等。三是城镇劳动者科普。条例围绕劳动者科学素质、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规定了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当面向劳动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技术创新活动。四是公务员科普。条例规定,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同时还规定,各级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

  二、注重科普场馆的使用、建设和保护

  科普场馆是科普宣传活动的重要平台,条例对科普场馆的使用、建设和保护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使有限的科普场馆得到较好的使用,条例规定,科普场馆应当充分发挥科普场馆的科普教育功能,通过展览、培训、影视播放、报告、讲座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并不断丰富、更新科普内容。科普场馆应当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具体规定,通过媒体或者在场馆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由于我省科普设施比较陈旧、落后,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新建、扩建科普场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给予安排。此外,鉴于科普场馆擅自被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政府应当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以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还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三、设立保障鼓励措施

  依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设立了一些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措施:一是经费保障措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二是税收优惠措施。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有关收入、科普类出版物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三是表彰奖励措施。为宣传和肯定科普工作者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贡献,增强全社会对科普工作意义和价值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条例规定,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纳入政府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范围,并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对认真执行、宣传科普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积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成绩显著的,为发展科普事业捐赠财产或者投资有突出贡献的,科普著作、科普成果等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条例均规定了给予表彰、奖励。

  《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普工作,保证我省科普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对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快我省创新型省份的建设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供稿/摄影:万祥裕 孙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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