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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民主共管之局 现和谐稳定之貌(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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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0 |
——《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解读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等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自1999年省委作出《关于实行厂务公开的决定》以来,经过不懈努力,我省厂务公开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3078家企业中,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有3048家,建制率99.03%;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5400家,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有3510家,建制率65%;7100家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了职代会、教代会制度,100%实行了院务、校务公开。此外,我省厂务公开工作内容不断深化,规范度不断提高,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实效性不断增强。我省厂务公开的实行,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互动关系,进一步促进了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由于发展不平衡、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我省厂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太平衡,存在一些被遗忘的“角落”,或者公开事项的范围、公开的方式等模糊不清,无所遵循,随意性强。亟待通过立法使我省厂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在这种背景下,今年初,《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被正式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并在7月份的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起草到通过,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力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适用范围明确
厂务公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制度,不分国有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厂务公开”的“厂”是广义词,不仅指工厂,包括工业、交通、建筑、金融、财贸等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厂,涵盖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具体到一个单位,可以称为企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等等。
在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对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员认为,厂务公开应当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因为厂务公开是相对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而言的,除适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单位、组织外都应当适用厂务公开。但是,考虑到“其他组织”一词的范围太广,且性质规模不好界定,最后条例还是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既非企业又非事业单位,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其性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事项清晰
鉴于单位性质不同,公开的范围和事项也应该有所差别,为此,条例对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的事项,分类进行了表述。
条例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廉政建设情况。
事业单位与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虽有区别,但其控制的资产属性相同,因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的事项与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公开的事项基本相同,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组织,条例主要是要求公开单位的发展规划,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情况等。
三、公开形式多样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以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制度都作了规定,条例也将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此外,条例根据厂务公开的实践经验,还规定了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将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作为厂务公开的补充形式。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党的“依靠”方针的落实,推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供稿:韩军 孙文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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