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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选举权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代表法中规定的选举权,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利。选举是一种授权行为,能否行使好选举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地方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委委员,县级人大不设秘书长一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 。

  选举是人大代表的又一项重要权利,通过选举要产生本级国家机 关的领导人,特别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选举什么样的人当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对于能否发展本地区经济、保持社会长治久安极为重要,因此,人大代表应当有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选举权。选举同样具有监督性质,要使能为人民谋利益的德才兼备的干部当选或继续当选,并通过选举淘汰不称职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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