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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协调制度的一次检验
作者:万祥裕    文章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6

为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活动,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协调机制,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高效有序,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2007529,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协调制度》,并于同年71日起施行。该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好用管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不久前在《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修改审议中进行的协调工作,成功地对该制度作了一次检验,并成为贯彻实施立法协调制度的一个重要历程。

 

20077月召开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中提出了将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普应当有普及社会科学的内容的意见。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类似意见。会后,对其持赞成态度的省社联和持反对态度的省科协通过口头汇报和寄送书面材料的形式,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同时,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查意见,持反对态度的还有省政府法制办、科技厅,持赞成态度的还有省委宣传部。这是自立法协调制度施行以来,就法规草案中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次出现如此鲜明的对立和激烈的争议。随着一审后立法活动的进一步展开,立法协调制度即行启动。立法协调活动帷幕的拉开,意味着对这一制度可行性、适用性的检验也随之开始。

   

  立法协调制度第四条规定:“协调立法争议应当立足大局,求同存异,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五条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立法协调,由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第六条规定:“对法规案中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负责立法协调的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第八条规定,“对省政府提请的法规案中已协调解决的问题,如有新的理由和依据,要求进行修改的,应当向省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政府研究认为需要修改的,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调立法争议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贯彻实施立法协调制度,根据职责要求,积极发挥协调工作的主体作用。首先,把对将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普应当有普及社会科学的内容写入条例持相左意见的六方,即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社联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省科协召集在一起,专题座谈讨论,充分反映情况、表明态度、阐明观点,并进行思想、观点的交锋和沟通、协调。同意将其写入条例的观点和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二十条对普及社会科学有明文规定,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科普法第十五条中也有规定,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二是在实践中也有必要。我省社联在科普方面也开展了不少活动,如“社科大讲堂”、“社科普及周”等,发挥社联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对我省的科普工作将会起促进作用。三是兄弟省的经验。浙江省政府规章中已把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现成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省委、省政府号召我们向浙江学习,关键就是要学习浙江的探索创新的观念和精神。不同意将其写入的原因也有三:一是地方立法应该创新,但必须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规定的范围,科普法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科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二是从职能划分和工作体制上来看,科普工作是科技厅主管,科协“主做”。而社联是归党委宣传部门主管的,将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在体制上不顺,科技厅也“主管”不了。三是该条例草案是经过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它没有把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并不否认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性。其次,法工委在法制委统一审议会议上,介绍了“六方”座谈的有关情况,报告了各方的观点、争议的焦点及依据,还报告了就此问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沟通的情况。列席法制委会议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再次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解释。委员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审议,逐一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些委员认为,科学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约定俗成的,在我国已出台的有“科技”字眼的法律、法规如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奖励条例等,都没有涉及到社会科学,科技都是指自然科学。而这也是科普法的立法原意。有些委员认为,既然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科普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科普仅指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则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的社联,理应成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这也是对社联在科普工作方面的肯定。另外,目前我省科协有120多个社团,社联也有120多个社团,发挥科协和社联两个积极性比只发挥一个好。还有些委员认为,科普法已明确规定,科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在条例中就不宜把社联也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但可以在条例中增加有关社联在科普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内容。到会的10位法制委委员中,有4位赞成、6位反对将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普应当有普及社会科学的内容写入条例。经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法制委审议认为,社联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得到反映,但是否将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涉及政府职能划分问题,应当再次征求省政府意见。对此,省政府反馈的意见是,条例草案是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协调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建议维持原来意见不变,即不将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普应当有普及社会科学的内容写入条例。法制委同意省政府意见。再次,法制委、法工委通过诸如开会座谈、登门拜访、接待来访、个别交谈、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多条渠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磋商、协调,以尽可能做到求同存异,进而统一思想。此外,法制委、法工委还带着问题到基层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立法协调制度第十条规定, 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对法规案提出新的重要不同意见,经多次协调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单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提出争议解决方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法规案主要争议的处理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认真听取法制委汇报后,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江西的实际,对不同意见和有关争议作出取舍决定,同意法制委提出的争议解决方案,即在条例中不增加社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但为了强调社联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补充第二十条规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支持所属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在科普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建设,提高科普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并加强对理论研究的组织和指导,扶持科普作品的研究和创作。”在9月召开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法制委在《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修改说明中,报告了这个激烈争议的前因后果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情况,取得了委员们的理解和支持,消除了法规顺利通过的一大障碍,使得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有可能搁置下来的法规草案,最终在二审付表决时得以较高票通过(49票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这既是有关各方不懈努力、顾全大局的结果,也是立法协调制度能较好地贯彻落实、进而一试牛刀的结果,更是立法协调制度好用管用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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