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安排公民旁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8年5月27日至29日
二、会议地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楼一楼西会议厅(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院内)
三、会议主要建议议程:审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扩大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省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其他。
四、旁听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人数不超过5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提出旁听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申请。
五、申请报名旁听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当持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于2008年5月22日至23日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楼一楼值班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也可以通过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身份证和介绍信复印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电话:0791-8850020,传真:0791-8850022)。报名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六、申请报名结束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和报名情况确定旁听人员,并通知获准旁听的申请人。
七、旁听会议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旁听公民自理。
特此公告。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