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代表法及其相关一些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基层人大工作者,熟悉和掌握法律知识,是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为此,最近一段时间,笔者重新学习了代表法及其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对《代表法》有一个新的认识和理解。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因此,乡镇人代会是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职权的主要载体。大会期间是乡镇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最重要、最集中的时刻,也是社会对代表最关注的时刻,代表的履职表现直接影响着乡镇人大主席团整体功能的发挥和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但通常情况下,一年一次乡镇人代会,会议次数少且会期短,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在时间上受到局限,大部分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活动是在闭会期间进行的,两者共同构成了代表执行职务的整体。
乡镇人代会期间与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有明显的不同。
一是在组织程度上。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活动相对集中统一,以一定数量代表出席作为人代会能否召开和有效为前提;闭会期间活动则往往以小型、分散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二是在活动内容上。人代会期间活动内容相对固定,即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等;闭会期间活动内容相对灵活,根据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是在议事形式上。人代会期间,代表主要通过审议、表决来执行职务;闭会期间,则主要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评议基层站所等方式,对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来执行职务。
四是议事结果上。乡镇人代会上代表执行职务,一般可以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的决议或决定;而闭会期间则起到监督、推动、支持、协助国家机关工作的作用。代表在人代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执行职务,虽然具有上述不同形式和特点,但两者相辅相成,有着共同目标和任务。会议是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既是大会期间代表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又是大会工作的延续。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开展好了。对于乡镇人代会期间代表工作质量的提高,起着直接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两者不可偏废,要双管齐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不会出现“代表代表、开会就了”的情形。
为此,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把握两点:
一是乡镇人代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要紧紧围绕代表大会的工作任务,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议权、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权、选举权和表决权等,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等,紧密结合乡镇实际,深入审议各项报告,以便大会集思广益,使会议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和智慧。同时要善于针对本乡镇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在创新中加快乡镇发展的主题,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
二是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要把建立健全代表小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放在基础性位置,综合运用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大主席团同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两联系”;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调查研究、评议基层站所、开展执法检查;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活动形式,确保代表活动的经常和持久开展,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