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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方人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作者:赵云龙    文章来源:青山湖区人大常委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长期历史任务,确定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新农村的思路、目标和具体措施。这都为地方人大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应该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化,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民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下面,结合我区实际,就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谈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地方人大自身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这一历史任务要求地方人大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地方人大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力度,使新农村建设真正成为一项惠及农民的民心工程。

 

我区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建设体现在三个方面:1 加强理论学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对新农村建设相关文件的学习,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仔细研读200711实施的《监督法》。同时通过举办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法制讲座、会前学法和机关学习日等形式,使人大成员深刻理解和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2、加强作风建设。形成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自觉开展接访活动的作风;培养人大代表实事求是、积极听取农民群众意见的作风;建立密切联系基层,及时上报的优良作风。3、改进监督方式。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的要求,认真探索和实践如何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初步监督与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相结合的多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大的监督要求。

 

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人大要坚持发展是前提、增收是关键、规划是龙头、农民是主体、自愿是根本、扶持是道义的新农村建设原则,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与监督两大关键职能,突出人大工作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区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我区抓住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本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以及人民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定,把区委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意志,并动员人们去奋斗,为新农村建设凝聚人心,增添力量。同时,要加强对“一府两院”涉农工作报告的审议,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做好涉农工作,办好涉农案件,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

 

2、加大地方人大监督力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地方人大正确行使监督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直接关系着新农村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农民合法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我区人大为督促地方政府将新农村工作落到实处,其监督工作主要表现在:(1继续加大涉农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做好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把关工作。一是出重点,针对性强。在确定执法检查内容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结合本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本年度执法检查进行专题研究。二是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成检查组,坚持检查前的学法制度,综合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重点抽查、走访调查、座谈、询问、调查问卷等方式方法,尽可能让基层的干部群众吐真情、讲真话,最大限度地了解实情。三是强化措施,讲究实效。具体做法是分别审议“两个报告”;推行票决制;加强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2全面加强工作监督,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因此地方人大要全面谋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又要统筹兼顾,努力实现协调发展。我区人大全面加强对农业投入、调整农业结构和实施农业产业化的监督、对农民新村和农村道路交通建设的监督、农村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农村扶贫救济工作的监督和对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方面的监督,以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文明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地方人大代表,是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农村工作的中坚、骨干和“领头雁”,同时也是农民群众的代言人,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调动地方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地方人大代表自觉地深入农村,倾听农民的心声,为农民纳言,为新农村建设献计策。区、镇的人大代表,一半以上来自农村,大部分属于“两委”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将有举足轻重的意义。(1)抓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他们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和要求上来。(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宣传、带头、引导等示范表率作用,做到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努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正确反映新农村建设中群众的所思、所想和所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为党委以及区镇人大的正确决策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4)做好区镇人大代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要努力提高办理的质量和实效,提高代表和群众的满意率,不断激发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最终受益者也是农民。能否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要确保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开局,就应该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仅靠政府和外界的力量是不够的,地方人大应该善于引导和组织农民直接参与,倡导村民自治,让农民自己办事、自己管事,自我发展、自我服务,使农民主动地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保障村民自治的权力,加强基层民主的建设。首先,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农民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利用法律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而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来。其次,公开新农村建设的信息,使农民正确行使监督权。我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级财政支持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以及社会各界支持的资金和项目及时纳入到村级财务公开的范围,让农民群众审核把关,从源头和制度上强化群众的监督。再次,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区人大一方面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全面落实农民的民主选举权、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管理权;另一方面,对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进行指导,把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关,严格杜绝选举中的违法和贿选行为,使选举依法律程序运行,选举出来村民委员会符合农民的意愿。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发展中的一项重大社会变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观念、监督方法、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督促区人大在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断进行思考和探索。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区人大将坚定不移地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努力工作,不断创新,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和谐的开展,为建设“实力、繁荣、和谐”的青山湖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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