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依法履行管理国家事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人大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与人民群众愿望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创新工作机制,激励代表履职,使之不断适应新时期、新任务、新阶段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代表公示制。实行人大代表公示制,可以弥补当前代表选举制度上的缺陷,有利于疏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方便选民向代表反映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监督代表,促使其更好地履职。人大常委会可在本届人代一次会议前,采取适当方式,通过当地的电台、有线电视、网站、墙报等,将人大代表的基本情况在选区或选举单位内公布于众,并发放“代表名片”,填写代表联系选民卡,确定代表接待日,在代表所在的选区树立公示牌,写明本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推代表于选民之前,置代表于群众监督之下。使代表与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履职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实行代表述职评议制。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这种职务的执行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确保人大代表真正按照选民的意见和利益履行职务,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评议的内容主要有:代表是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否带头贯彻人大决议、决定;是否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是否保持与选民的联系等。让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组织选民对其进行评判定格,从而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打破代表终届制。笔者在人大工作多年,与代表接触较多,比较了解他们的想法。毋庸置疑,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能胜任职务的,但也有一些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不高,只想当“荣誉代表”、“挂名代表”,他们极少参加代表活动,有的报一下名就走,有的虽然参加了代表活动,但精力不够,人到了思想未到,履职热情不高。对此,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打破代表终届制,打破代表履职好坏一个样的局面。在实际工作中,代表不能届终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应工作变动、身体原因而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辞职。根据代表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选举法关于代表可以辞职的规定,建立和实施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二是根据代表履职情况,对没有行使代表职务的代表劝其辞职。除代表法第41条规定的6种情形,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外,对于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活动,不联系选民、审议不发言,长期提不出建议和意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对其提出批评,如无改进,可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三是关于选民罢免人大代表。选举法第44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的要求。”在述职评议中,多数选民认为某个代表不称职,也可依法提出罢免案。打破代表终届制,可以改变那种履不履职一个样,履职多少一个样的状况,从而增强代表的危机感和履职的动力,促使代表更好地履职。